企业上市前辅导的内容和期限(二)

2017-03-02 14:24



 
七.股票发行计划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在上市辅导阶段,企业可以和辅导机构一起协商确定初步的股票发行计划,为发行准备工作的开展指示方向。股票发行计划主要包括募集资金额、股票发行量、股票发行价格、募集资金投向和股票发行时间等五方面内容。

(1)募集资金投向的确定。募集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可行性。由于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在时间和结果上存在不确定性,项目的可行性也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因此,企业可事先多储备一些投资项目,以增加投资项目的选择范围,扩大筹资额的调整空间,避免被动局面。

(2)募集资金额的确定。募集资金额应与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保持一致。根据证监会第17 号备忘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募集资金的审核要求》(现已失效)的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筹资额,不得超过其申请文件提交发审会表决前一年末经审计的,扣除由发行前股东单独享有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后净资产值的两倍。现在企业可自主确定募集资金的多少,但是,不能忽视财务杠杆的适当利用以及过度募集资金对上市后再次融资的不利影响。

(3)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股票发行定价,应考虑企业股票的内在价值、可比公司的股票价格、证券市场的景气程度、政府的管制政策等因素。


(4)股票发行量的确定。一方面,股票发行量应满足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根据《交易所上市规则》企业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 万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发行后股本总额的25%,才能申请股票上市;另一方面,股票发行量应保证筹资计划的实现。股票发行量必须达到一定规模才能满足融资需求,具体的股票发行量则取决于股票发行价格的高低。

(5)股票发行时间的确定。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①能否如期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选择和立项审批;

②预计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时是否满足股票发行上市条件;

③预计发行时的证券市场状况;

④股票发行上市的政策变化趋势是否有利等。

随着上市辅导和发行准备工作的开展,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变化逐步调整发行计划。在向证监会正式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申请之前,企业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股票发行规模、募集资金投向、股票发行时间等发行计划的方案,形成决议。为了增加灵活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计划的部分内容,可以仅指定范围,由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最终决定或做出调整。
 
八.企业如何选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由于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需要一定时间,为了不影响发行上市的进度,企业应在上市辅导阶段就着手选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选择应慎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客观详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好坏,决定着企业未来的盈利预期和股票的投资价值,不仅直接影响到企业发行上市计划的实现,而且影响到企业上市后的再融资。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要求,企业上市后募集资金投向频繁变更,资金使用效益差,将构成企业上市后申请再融资的重要障碍。

2007年2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规定“一、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二、上市公司应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般来说,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用途,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募集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企业应了解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所在行业的发展导向,以及国家明确限制或禁止的领域、产品或技术工艺等。

(2)募集资金投向是否与企业的主营业务和长期发展目标一致,跨行业投资有无重大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技术、市场、资源约束、环保、效益等方面的重大风险。污染比较重的企业,应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取得省级(或以上)环保部门的意见。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是否会产生同业竞争。

(5)募集资金投向与关联方合资的项目或募集资金投入使用后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否存在损害企业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取得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立项批文。
 
九、申请文件的申报与审核

1.企业制作申请文件需要哪些准备工作?

企业申请文件的内容包括从公司设立到未来三至五年的发展规划,涉及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为顺利制作申请文件,公司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制定初步的发行方案,明确股票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方式,并形成相关文件以供股东大会审议。

(2)聘请专门机构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募集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募集资金用于收购项目,还应咨询保荐机构、律师的意见以确定是否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由专门人员负责申请批文,确保在申请文件送达证券公司内核委员会前获得项目批文。

(4)对于需要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证明的设备、生产线等,应组织专门人员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测试,并获得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整理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具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有无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对于历史上存在税务问题的企业,应及时、主动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补足相关税款。整理公司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评估报告)、历次验资报告及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6)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公司治理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7)办理公司房屋、土地的产权证明。

(8)搜集行业研究资料,明确公司的行业地位及行业发展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战略规划及短期经营目标。

(9)加强与监管部门及中介机构的沟通,了解证监会的最新发行政策动态及保荐机构内部推荐机制及程序,获得保荐机构按时报送申请文件的承诺。

(10)中介机构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认为必要的其他准备工作。

2.申请文件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以下为引用内容)

“第一章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2  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

1-3  发行公告(发行前提供)

第二章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及授权文件

2-1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报告

2-2  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2-3  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第三章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3-1  发行保荐书

第四章 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4-1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4-2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

4-3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4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第五章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5-1  法律意见书

5-2  律师工作报告

第六章 发行人的设立文件

6-1  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2  发起人协议

6-3  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

6-4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第七章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7-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7-2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

7-3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

第八章 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8-1  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

8-1-1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8-1-2  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

8-1-3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意见

8-1-4  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

8-2  成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8-2-1  最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表

8-2-2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8-2-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8-3  成立已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8-3-1  最近三年原始财务报表

8-3-2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8-3-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8-4  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评估报告)

8-5  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

8-6  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第九章  其他文件

9-1  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

9-1-1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采矿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并由发行人律师对全部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鉴证意见)

9-1-2  特许经营权证书

9-2  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9-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9-4  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文件(重污染行业的发行人需提供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9-5  重要合同

9-5-1  重组协议

9-5-2  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

9-5-3  重大关联交易协议

9-5-4  其他重要商务合同

9-6  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9-7  发行人全体董事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9-8  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第十章 定向募集公司还应提供的文件

10-1  有关内部职工股发行和演变情况的文件

10-1-1  历次发行内部职工股的批准文件

10-1-2  内部职工股发行的证明文件

10-1-3  托管机构出具的历次托管证明

10-1-4  有关违规清理情况的文件

10-1-5  发行人律师对前述文件真实性的鉴证意见

10-2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清理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隐患等情况的确认文件

10-3  中介机构的意见

10-3-1  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和清理情况的核查意见

10-3-2  保荐人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和清理情况的核查意见”

3.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主要包括哪些?

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废止<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的通知》(证监发[2006]47号),但未出台相关新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证监发[2000]16 号)的规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包括受理申请文件、初审、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和核准发行四个步骤。

(1)受理申请文件。

(2)初审。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 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 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证监会。

(3)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证监会对根据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 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会”)审核。发审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4)核准发行。依据发审会的审核意见,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准的理由。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 个月内作出决定。

此外,还需关注举报信处理程序。证监会对举报信处理执行独立运转程序,不影响正常的发行审核进度。没有依据、缺乏线索、没有署名的举报信,由保荐机构会同其他申报中介机构核查;提出明确线索、署名和联系方式的,可考虑做同业复核。举报信由中介机构核查的同时,企业应说明是否存在举报情况。在审核过程中收到的举报信必须处理完毕,方能提请发审会讨论发行申请;在发审会后收到的举报信,必须处理完毕后,方可发行。

4.报送发行申请文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在申请文件全部制作完毕后,由保荐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将申请文件送交证监会。报送证监会的申请文件为1 份原件、3 份复印件和1 份电子文件。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后5 日内召开申请企业见面会,告知申请企业发行审核程序,注意事项等。

企业在报送申请文件时需要注意至少由企业和保荐机构各保存1 份申请文件复印件,以保证能与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顺利沟通。

目前,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的条件是:有保荐机构推荐并有保荐代表人签字;派出机构出具辅导监管报告;申请文件符合第9 号则要求;审计资料在有效期内,且预留3 个月审核期;所提供的材料是原件,若是复印件,须有律师鉴证。

因此,企业在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时需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文件的齐备性。即申请文件要按照证监会的统一要求制作,相关文件应准备齐全。

(2)申请时间。根据证监会的要求,企业的申请文件要为证监会预留3 个月的审核时间,而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的有效时间为6 个月,因此,企业最迟应在最近一次审计报告截止日之后的3 个月内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否则可能会被要求重新审计,增加了企业发行申请的时间成本和费用。举例来说,如果最近一次审计报告是针对企业2003年12 月31 日的财务报告出具的,则企业最迟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日期应为2004 年3 月31 日,2004 年4 月1日以后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则会被要求对2004 年第一季度追加审计。

(3)申请文件原件与复印件。在申请文件中有1份为原件,若其中的部分文件非原件,必须请律师做好相关的鉴证工作。另外,申请文件复印件应与原件保持一致。

5.在审核过程中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申请文件受理后,将进入证监会的审核程序。在审核过程中,企业应注意以下问题:

(1)了解证监会有关部门的内部组织与分工。目前,发行监管部下设5 个处室,综合处负责申请文件的受理分发和整个审核工作的协调;审核一处负责审核公司非财务资料和信息披露;审核二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发审委工作处负责发审会的组织、会议记录;发行监管处负责起草核准文件、确定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规范处负责重点和难点企业的复核和政策性文件的起草等工作。

(2)遵守“静默期”的有关规定,同时要与审核人员充分沟通。在受理申请文件至第一次反馈意见出具期间,发行申请人不得与审核人员及审核处长接触;在发行部形成初审报告意见后至发审会召开期间,发行人和有关中介机构不得与发行部工作人员和审核人员接触。这项措施称之为“静默期”,是为了防止审核工作的人为干扰,也避免了书面材料与申请文件不一致可能导致的法律纠纷。但同时,在这两次“静默期”之外的时间里发行人应加强与审核人员沟通,使审核人员充分了解企业及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避免因沟通不够导致的情况不明、判断失误的现象出现。

(3)在回复反馈意见的过程中,企业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在接到反馈意见后,由保荐机构召集公司、会计师和律师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为了避免答非所问,须尽量明确审核人员的关注要点,对问题中不明确的地方可以汇总起来,咨询审核人员,以做到有的放矢。待问题明确之后,就需要对各个问题做出合理的分工,分派给公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同时公司负责提供原始的资料,积极配合各中介机构,最后汇总答复问题阶段,也需要公司和各中介机构互相配合,形成正式反馈意见答复。

②在答复问题时,要做到充分、真实、准确地披露产生问题的原因、目前的状况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果公司语焉不详,甚至弄虚作假,轻则拖延审核时间,重则会被退回申请材料。事实上,由于公司答复不到位导致的多次反馈严重影响了审核进度,拖延了公司的上市筹资计划。根据证监会目前的规定,若因多次反馈或专项复核导致审核期超过90 天的,证监会将通知保荐机构重新推荐。因此,公司对待反馈意见的态度应该是认真地答复,充分地披露。

③企业应逐项落实反馈意见,并于10 日内提供书面回复,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需以楷体加粗标明。

6.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主要内容有哪些?

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是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设立的法定审核机构。发审委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证监会根据发审委提出的审核意见,依照法定条件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1)发审委的组成。发审委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推荐,由证监会聘任。发审委委员为25 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证监会的人员5 名,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 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 名。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 名。

(2)发审委通过发审会履行职责。发审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编制和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查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会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3)发审委工作程序。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会进行审核工作,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为7 名。证监会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 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召开日期、参会委员及会议表决结果等情况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在审核时,发审委委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填写个人审核意见,并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完善个人审核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记录。发审委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期间可请拟上市公司代表或保荐代表人到会接受委员的询问。表决中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和反对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 票为未通过。委员不得弃权。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发审委对拟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经出席会议的5 名委员同意,可以对该股发行申请暂缓表决一次。暂缓表决的股票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在发审委会议对拟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证监会核准前,拟上市公司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不一致的重大事项,证监会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拟上市公司的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

7.发审委主要关注企业哪些问题?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发审委委员审核企业申请时应关注下列问题:

(1)发行人改制和设立方面的问题。包括:发起人出资的缴纳情况及产权手续的办理情况;发行人改制方案的合理性及设立程序的合法性;发行人经营业绩的连续性及连续计算的合规性。

(2)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包括:发起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况;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发行人生产经营体系的完整性及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的独立性;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独立生存能力;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及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的影响;关联交易本身存在的合理性及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公允性、关联交易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收入、成本及利润的比例。

(3)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方面的问题。发行人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公允反映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是否存在重大的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选择运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恰当遵循谨慎、一贯性的原则;发行人会计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是否符合有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的主要会计科目变化较大,公司是否有合理的解释说明;会计科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发行人是否存在不能依靠其自身经营获取盈利,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资产评估的评估假设、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等选择、运用不合理的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巨额担保、诉讼等或有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的情况;发行人编制的盈利预测是否合理、谨慎。

(4)持续经营能力方面的问题。包括:发行人的产品因市场竞争而面临的市场占有率、产品销量的变化趋势;现有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取得或使用情况,以及对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影响;发行人经营模式、产品结构、盈利模式的变化情况,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的产品制造能力和研发能力;发行人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情况,该变化对发行人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的影响;发行人的客户集中度,以及严重依赖单一客户而导致的风险。

(5)募集资金项目方面的问题。包括:募集资金项目与公司业务和发展战略的关系;募集资金项目与筹资额的配比情况,以及编造投资项目套取募集资金的情况;募集资金项目的论证情况、市场前景及可能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

(6)风险提示方面的问题。包括:特有风险提示是否充分揭示了发行人自身特有的重大风险;发行人的风险披露不具体,流于形式的情况。

此外,该《意见》还要求发审委在审核发行申请材料时,关注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关注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8.拟上市公司通过发审会审核后需要做哪些工作?

企业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核准发行前,还需要报送封卷文件和会后事项。

(1)封卷是指企业在提交发审委意见落实书面材料并经发行监管部审核后,对原始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答复及附件、发审委意见答复及附件等有关资料进行签字归档并封存。

(2)会后事项审核程序是为了保证申请企业在经发审会表决通过后至正式发行前不发生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变化而设置的审核程序。根据《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和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 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企业必须关注自身在发审会后至招股说明书刊登之日前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即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如果企业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于该事项发生后2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对招股说明书作出修改或进行补充披露,保荐机构及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对重大事项发表专业意见。证监会在收到上述补充材料和说明后,将按审核标准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如果企业在发审会通过后没有重大事项发生,或该等重大事项不影响公司的发行,还需办理最终封卷手续。企业在刊登招股说明书的前一工作日,应向证监会说明拟刊登的招股说明书与前次封卷的招股说明书之间是否存在差异,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出具声明、承诺或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六章发行与上市

1.股票发行方案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股票发行方案是指股票向投资者发售的具体安排,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股票发行方案由企业和保荐机构协商制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为了保证股票发行方案的时效性,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规定,企业无需在提交股票发行申请时报送发行方案,在发审委审核之前报送即可。

股票发行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承销方式。承销方式有代销和包销两种。在代销方式下,承销商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企业,承销商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如果股票没有全部售出,企业本次发行股票不能募足。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代销方式比较少见,承销通常采用包销方式。包销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合同,由承销机构买下全部或销售剩余部分的股票,承担全部销售风险。故包销又可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方式。

(2)发行方式。发行方式是指股票向社会公众出售的具体办法。

(3)发行定价。在发行方案中应明确股票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价格没有事先确定,而是在发行过程中通过询价、竞价等方式确定,则应说明发行价格的确定办法。

(4)发行对象。发行对象是指有资格参加股票认购的投资者,比如是否区分一般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是否有设立年限、资产规模、业务类型等要求。

(5)股份锁定安排。股份锁定期的设定,使发行的股票能够分批流通,有利于股票的二级市场表现,但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股票的流动性。

(6)发行时间。发行方案应说明投资者申购新股的具体日程。选择发行时间要考虑市场状况、其他证券的竞争性发行等因素。

(7)路演安排。路演是公司推介股票的行为。通过路演,企业可与投资者直接沟通,提高股票发行的透明度。发行方案应说明路演的场次、网站、时间和地点等。

(8)发行程序。发行方案应详细说明发行程序和操作细节(如日程安排、申购上下限、申购程序等),增加发行的透明度,指导投资者申购,促进发行工作有条不紊地展开。

2.如何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3.股票发行方式主要有哪些?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公司股票发行方式有:

网上发行,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进行的证券发行。

网下配售,是指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由主承销商组织实施的证券发行。

4.拟上市公司经证监会核准后,如何申请在交易所发行上市?

拟上市公司领取证监会的核准通知后,即可与交易所联系安排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有关事宜。不同的发行方式下,公司在股票发行期间需要完成的工作有细微的差别,依时间顺序公司需要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

(1)准备和报送发行申请资料、文件;

(2)申请股票发行;

(3)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

(4)发行结束后领取新股发行结果;

(5)申购资金的验资(市值配售发行方式不需要此环节);

(6)参与摇号抽签(不同的发行方式略有不同);

(7)刊登新股发行结果;

(8)准备办理股份登记及股票上市申请资料。

发行结束后,拟上市公司需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

(1)变更公司注册登记;

(2)上市申请;

(3)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4)签订上市协议书;

(5)在股票上市前五日刊登上市公告书;

(6)上市首日参加上市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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